國資充實社保基金方案出爐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全體人民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在此次《方案》中,專家認為較過去而言,主要對國資劃轉范圍、劃轉對象和劃轉比例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
《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劃轉對象方面,為避免對企業國有股權的重復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集團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面,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后,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國資改革專家祝波善表示,國資劃撥股權已有幾年,但過去只針對已上市的國企,劃轉比例也在10%,這次方案已經擴大到完成公司制改革的,這樣對社保基金而言補效果是明顯的。
另外相對于過去國企上市公司股權易變現的特性,此撥股權劃轉后的流動性減少,但這并不會造成太大影響,財政部在隨后的答記者問上也表示,國有資本劃轉后,一是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準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三是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國資劃轉社保基金范圍從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公司制企業,有利于強化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導向,也引導與督促國有企業的利潤及分紅提高,同時還強化國有資本的國家所有者角色。祝波善說。